東京審判(遠東國際軍事法庭)

極東国際軍事裁判(東京裁判)

同盟國於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東京市谷審理28名日本領導人(甲級戰犯嫌疑人)的國際法庭;7人被判處死刑,於巢鴨監獄執行。

事件類型
佔領過渡
重要程度
全球性
時期
1946年5月3日 – 1948年11月12日

詳細說明

法庭依盟軍最高司令官麥克阿瑟於1946年1月19日頒布的憲章設立,於市谷的舊陸軍省・陸軍士官學校大講堂開庭,由澳洲、加拿大、中國、法國、印度、荷蘭、紐西蘭、菲律賓、蘇聯、英國、美國11國法官組成。審判長為澳洲的韋伯,首席檢察官為美國的基南。

28名被告以破壞和平罪、通例戰爭犯罪及違反人道罪遭起訴。松岡洋右與永野修身於審理期間病逝,大川周明因精神狀態被免予審理。判決於1948年11月4日至12日宣讀,其餘25名被告全部有罪:東條英機、廣田弘毅、板垣征四郎、土肥原賢二、木村兵太郎、松井石根、武藤章7人被判絞刑,16人終身監禁,東鄉茂德有期徒刑20年,重光葵7年。死刑於1948年12月23日在巢鴨監獄執行。

審判留下了關於日本走向戰爭過程的龐大文書紀錄,同時也受到多方面批評:破壞和平罪被批評者視為事後法;法官全數來自戰勝國;天皇未被起訴;七三一部隊等問題未受追究。印度法官帕爾提出全員無罪的反對意見,荷蘭法官勒林與法國法官貝爾納亦提出個別反對意見。

日本在1951年《舊金山和約》中表示接受該法庭之裁判。對此審判的評價,至今在日本國內外仍有爭論。

相關地點

資料出處

  1. 極東国際軍事裁判網站Wikipedia 日本語版
  2.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網站Wikipedia